六盘水工信提复字〔2020〕3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4号提案的答复
黄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明确充电设施用地政策、用电价格政策和管理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7〕45号)、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六盘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办的指导意见》(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办通字〔2017〕6号)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用电价格政策和细化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地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并从基本分类、技术标准、产权和建设主体、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备案管理、建设要求等方面明确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贵州省电网公司关于执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备、电储能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办市场〔2019〕42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备、电储能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8:00-22:00,谷段:22:00-8:00),峰段、谷段电度电价暂按对应电压等级目录电价上、下浮动30%。
二、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民生项目。
2020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委托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六盘水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及六盘水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并明确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项目进行规划,下一步将作为落实民生项目推进实施。截至2020年9月,我市共有新能源汽车2326辆;2017年-2019年我市共有369台新能源汽车共计获得省级补助1472万元,2020年共上报18台新能源汽车争取省级补助72万元。目前全市累计建成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1349个,正在建设20个,预计2020年底建成1466个(其中个人充电桩110个);2019年,全市共向省能源局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420.3万元,已拨付给充电设施建设企业,2020年正在向省能源局申请第一批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226.56万元。
三、城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实施改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2017〕45号)中规定: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居民小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居民区应逐步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物业管理、供电等部门应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号)规定,为业主配建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包括电力管线预留和电力容量预留)。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优惠。
目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优惠政策方面文件只有《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停产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有所体现。其中: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停车管理企业合作,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模式与收费机制,充分利用停车管理和运行维护资源,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经营。明确充电专用车位有关管理办法和建设运营成本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停车管理企业积极性。
五、加快出台个人购买电动汽车建设充电设施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明确: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国家发改委 能源局 工信部 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第十六条:专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第二十一条:办理程序。居民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